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妥善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保障师生员工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信访行为,维护信访秩序,根据浙江省《信访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事项,是指信访人(教职员工、学生、家长或其他组织、个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学校各级党政领导和部门、单位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和职权范围应由学校各级党政领导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处理的事项。
第三条 信访工作在学校党委、行政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和及时、就地依法解决实际问题与思想疏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的来信来访处理由学校办公室统一协调,归口办理,并由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学校层面的来信、来电、来访接待以及全校范围内有关信访问题的协调、落实和督办;学校各单位应当做好本部门的信访工作,明确一位负责人分管本单位信访工作,确定一位兼职信访干部。
第五条 学校信访工作应坚持以维护学校的安定团结,积极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与和谐校园建设,努力为师生群众排忧解难、答疑释惑为宗旨。处理信访问题要坚持深入调查、实事求是、解决实际问题与思想教育引导相结合的工作方式,努力将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学校及各单位主要领导和工作人员应高度重视信访工作,畅通信访渠道,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群众监督,不断提高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 信访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校设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制定的信访工作方针政策,研究部署学校的信访工作,制定学校信访工作规范,指导、检查、督促各学院、各部门、直属单位的信访工作。
(二)协调全校信访工作,受理关系学校发展、稳定的重大信访事项,安排校领导接待日工作。
(三)承办上级信访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并上报处理结果。
(四)向各单位交办、转办其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了解掌握信访工作情况,并对交办的信访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催办。
(五)做好矛盾排查和调处工作。及时掌握学校信访活动动态,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做好提前化解工作。
(六)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学校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七条 校内各单位受理信访工作职责:
(一)组织本单位人员认真学习宣传信访工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所属人员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按有关政策规定信访。
(二)负责受理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群众信访事项和学校办公室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定期分析、研究和反映本单位信访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上报重要信访信息,建立重要信访档案,为处理问题、复查案件提供必要的凭证和备查资料。
(四)掌握本单位人员的思想动态,做好思想疏导与矛盾排查工作,及时化解各种不良情绪和矛盾纠纷。
(五)遇到重大信访事项应及时向学校办公室报告,并提出办理建议。对信访中涉及可能出现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异常突发情况等问题,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分管领导汇报,并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与受理
第八条 对下列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依法向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本级或上一级党政领导和单位提出:
(一)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涉及教学、科研、人事、后勤、管理等方面工作的建议、情况和反映。
(二)对学校各单位或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和要求。
(三)监督、检举学校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及失职行为。
(四)反映侵害本人合法权益,属于学校解决范畴的事项。
(五)其他涉及教育法规的信访事项。
第九条 不予受理范围:
(一)信访人提出的涉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二)对依法应当、已经或者正在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
(三)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信访事项。
(四)信访人对信访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信访要求的事项。
第十条 信访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不得冒用、盗用他人名义信访,必要时应出示证据和各种证明材料。
(三)服从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的处理意见,不得坚持过高或无理要求。
(四)遵守上访秩序,不得影响学校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对于接待完毕后仍然无理取闹、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学校办公场所,蓄意制造恶劣影响,破坏学校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缠访人,由学校保卫部门进行劝阻,经说服教育无效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置。
第十一条 信访人一般应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向责任归属单位、部门反映问题。对于确需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的,应到学校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反映问题完毕后,应按要求尽快离开。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十二条 信访工作的办理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政策、法规为准绳,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程序规范,手续完备,及时、正确处理。
(一)属于学校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一般事项由学校办公室及时、妥善处理或及时转办或交办,重要事项报请校领导,按校领导批示办理。
(二)属于各单位具体负责的信访事项,由学校办公室转交相关单位办理。
(三)涉及多个单位的信访事项,由学校办公室呈请校领导批示,指定牵头单位联合办理。
第十三条 处理群众来信应严格按拆封→登记→办理→回复→存档备查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接待群众来访应遵循接待→登记→办理→存档备查的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接待来访群众要态度热情和蔼,耐心倾听。对群众所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做好记录并送主管领导阅批,按领导阅批意见转有关职能部门处理并做好相关的督查督办工作。
第十六条 对群众来信反映的问题,应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内容,本着“具体问题个别回复、共性问题集中回复、复杂问题逐步回复”的原则,予以及时答复。对于匿名信、化名信一般情况下不作答复;对联名信应对信中指定的联系人进行答复;对反映同一问题的重复来信,可待调查办理结束后一并答复;对答复过的已经作出处理决定、没有提出新问题的来信,不再予以答复。
第十七条 各单位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视具体情况抓紧办理,原则上应当在一周之内办结;对交办和转办的信访事项,应当在10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交办单位或视情况向转办单位回复办理结果;对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向交办单位说明情况,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并应告知信访人延期。
第十八条 对来访人员提出的信访事项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对不能当场答复的,要在10日内予以告之,来访人员姓名(名称)、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
第十九条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交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
第二十条 信访人和有关单位应当遵守、执行信访事项处理决定。对处理决定不认同的,可以向原办理部门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复查请求,复查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经复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正确的不再受理。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发现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应当重新处理;学校办公室发现相关单位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有权责成相关单位重新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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