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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农林大学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规定---浙农林大〔2011〕151号
时间:2012-01-11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更好地为学校的干部人事工作和教职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和中组部《关于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干部人事档案是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按照党的干部人事政策,在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等工作中形成记载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等内容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干部人事档案(非事业编制除外)由学校档案馆统一管理。档案馆配备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其业务工作接受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和上级有关业务部门的检查指导。

第四条 组织部、人事处应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此项工作,并确定一至二名专(兼)职档案人员负责材料的收集、鉴别、移交等工作。

第二章 档案材料的归档范围

第五条干部档案材料的归档范围

(一)在干部人事工作中形成的履历表、简历表、各类人 员登记表等材料。

(二)考察、鉴定、年度考核登记表、援藏、挂职锻炼登记表等材料。

(三)涉及干部个人的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材料,离任审计考核材料。

(四)国民教育及培训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

1.大学本(专)科学历须有高校招生考生登记表、高校学生登记表、高校学生学习成绩表、毕业论文评语、高校毕业生登记表。

2.硕士研究生学历须有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硕士研究生登记表、硕士研究生学习成绩表、硕士毕业研究生登记表、学位论文答辩决议书、授予硕士学位决定(或硕士学位审批表),参加硕士研究生单独考试的,还应有专家推荐表。

3.博士研究生学历须有专家推荐书、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博士研究生登记表、博士研究生成绩表、博士毕业研究生登记表、学位论文答辩决议书、博士学位授予决定(或博士学位审批表)。

4.同等学历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须有学位课程进修成绩表和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材料。

5.党校学历须有学员登记表、学员成绩表和学员毕业鉴定表。

6.其他学历须有教育部规定的相关材料。“其他学历”主要指取得研究生班学历和国(境)外学习取得的学历学位。取得研究生班学历须有研究生班学习登记表、学习成绩表、研究生班毕业登记表;国(境)外学习取得的学历学位须有国(境)外的学历学位证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和学习成绩单。

7.干部进修、培训(二个月以上)工作中形成的学生(学员)登记表、学习成绩登记表、学习鉴定等材料。

8.博士后进站申请表和工作期满登记表、科研鉴定等材料。

9.成人教育学历应有学习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鉴定表等材料。

10.大专以上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五)评审(考试)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中形成的有关材料,转评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教师资格申请认定等材料。

(六)政审中形成的材料包括上级批复、结论、本人交代、本人对结论的意见及法院判决书;更改姓名、民族、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

(七)党团组织建设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

1.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已经转正的)、入党申请书、预备党员转正申请书及自传等。

2.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

3.加入民主党派的有关材料(申请及批复材料等)。

(八)表彰奖励活动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国家科技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以及在其他工作中形成的表彰及事迹材料。

(九)纪律检查等部门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处分决定,撤销处分决定等材料。

(十)干部任免审批表(包括必要的考察材料)。

(十一)办理工资、待遇等工作中形成的材料:转正定级审批表、各种工资变动审批表、享受专家特殊津贴的呈报表。

(十二)办理出国(出境)审批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因公因私出国人员审批表、备案表,回国总结等材料。

(十三)全国及省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和工、青、妇等群众团体代表会,以及民主党派代表会议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代表登记表)。

(十四)退休人员登记表等材料。

(十五)办理丧事活动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悼词、生平、非正常死亡的调查报告、遗书等。

(十六)有严重疾病、身体残疾的体检表、录用体检表;工伤致残诊断和确定致残等级的有关材料。

(十七)其他可供组织参考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第六条 归档材料要求

(一)归档的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

(二)材料必须完整、齐全、真实,文字清楚,结论明确,有承办单位或个人署名及日期。

(三)手续必须完备。凡规定应由组织审查盖章的,须有组织盖章。规定要同本人见面的材料,一般应有本人的签字。任免呈报表(包括上报的考察材料)和录用聘用审批表,必须注明批准的机关名称、时间和文号。出国、出境审批表,要注明出去和返回的时间及出去的目的。

(四)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载体一般应使用16开规格的办公用纸,材料左边应留出2-2.5厘米装订边。文字须是打印或用蓝黑、碳素墨水或签字笔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及纯蓝墨水和复写纸书写。

(五)凡归档的材料一律用原件,不得采用复印件代替原件存档。特殊情况存入复印件的,复印件上应加盖有关部门公章。

(六)形成人事档案材料的部门,在形成材料后的一个月内,按要求将材料送交档案馆归档。档案馆发现有关送交的归档材料不符合归档要求时,应及时通知形成材料的部门补办手续。形成人事档案材料的部门,有责任按规定认真办理。

(七)送交档案材料部门,在材料交接过程中,需办理登记手续。如有特殊需要,登记材料交、接部门各留一份备查。

第三章 档案的提供和利用

第七条因工作需要查阅和借用干部档案,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因工作需要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利用单位应派中共党员干部,并出具组织介绍信,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查阅。

(二)档案一般不外借,如必须借出使用时,要说明理由,经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限期归还,不得擅自转借他人。

(三)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四)除人事、组织干部确因工作需要外,任何人不得查阅同级、上级或本部门以外人员人事档案。

(五)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撤换档案材料,不得泄露档案内容,违反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六)查(借)阅档案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必须请示干部人事档案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复制(拍摄)。

(七)严禁在阅档时喝水、吸烟,谨防损坏档案。

(八)档案进(出)库时,应该认真清点,并做好登记手续。

(九)因出国或升学需复印成绩单、学位评议书等材料时,须经人事部门批准后方能办理复印手续。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本规定由档案馆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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